您们提出的关于政府购买司法社工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社区矫正2003年开始在北京、江苏等6省市试点,200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省份,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4年5月,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实践中,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减少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各地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公、检、法等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其中,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特色。工作实践中,各地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发挥基层组织、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社区邻里、家庭亲友贴近社区服刑人员生活、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的优势,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一起,专群结合,组成矫正小组,“老师管学生、父母管儿子、妻子管丈夫”,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因人制宜、因案制宜,共同实施监督,确保矫正措施落实到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增强了监督教育帮扶效果。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第 3条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4年11月,司法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人社部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积极推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积极加强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解决好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积极抓好《意见》的落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公益岗位等方式,大力发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力量。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的指导下,发挥社会帮教的综合优势,形成社会合力,提高了矫正效果,为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区、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下一步工作中,司法部将会同其他部门完善基层组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制度措施,完善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政策,并在适当的时机,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组织表彰。同时,司法部认真总结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经验,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加快推动社区矫正立法,在法律层面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作出相应规定,使社会力量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教育、帮扶中发挥更好地作用。
代表们在建议中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发挥专业特长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借鉴,并在社区矫正立法中认真考虑。
感谢代表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