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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31号建议的答复(全文)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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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十分赞同您的有关建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部先后颁布了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90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个省(区、市)制定或重新修订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由《决定》、部颁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决定》主要就司法鉴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规定,而且条款较少、较原则,调整范围有限,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制度性问题。一是《决定》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而且设定的登记条件较低、较宽泛,凡是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以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良莠不齐,影响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二是《决定》对监督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些违反义务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缺乏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制约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这些问题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急需通过立法解决。

  我部认为,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法》或《司法鉴定法》十分必要,是解决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体制性、制度性问题的根本途径。目前,我部已组织专家开展了相关立法研究工作。我部将在此基础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总结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积极推动将《司法鉴定管理法》或《司法鉴定法》列入立法计划,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从法律层面上改进行政许可方式,提高行政许可条件,完善监督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鉴定活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准入管理,严格规范审核登记的标准、程序,依法严把准入关;加大对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的监督力度,不断提高鉴定人业务水平;加强行政许可后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后续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进一步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善司法鉴定执业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执业公示制度,以公开促进公正,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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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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