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名册和统一公告的制度,确立了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与鉴定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为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设立了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制度,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决定》实施十年来,广大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工作不懈努力,积极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基本形成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主要体现在:一是各级审判机关完成了所属鉴定机构的改制任务,不再从事鉴定活动。二是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都成立了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大多数地(市)的司法局相继设立了司法鉴定管理科室,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0多个地(市)成立了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配备了司法鉴定专职管理干部,全国、省、市(县)三级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基本建立,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统一管理机制基本形成。三是司法部先后颁布了90多部规范性文件,16个地方制定或重新修订了司法鉴定地方性立法,基本覆盖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四是司法鉴定行业已形成规模,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经由《决定》实施前的2800多家发展到4900多家,司法鉴定人从3.6万多人发展到5.5万多人,年度鉴定业务量从22万件增长到185万余件。
特别是今年以来,为加快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司法部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牵头部门作用,先后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环保部等多个部门进行沟通交流,组织开展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机制专题调研,积极推进环境损害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加快开展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试点课题研究和方案设计,努力落实中央提出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
但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还存在着您在提案中所指出的一些问题,如顶层设计不足、“其他类”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久而不决、机构过于社会化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制度功能作用的发挥。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结合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鉴定制度。一是继续加大与最高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力度,加快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机制有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三大类”外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决定》精神,与最高法、最高检尽快出台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与环境保护部共同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完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是加强与中央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开展调研论证,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试点方案,确立顶层改革目标,谋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鉴定改革发展路径。四是积极与中政委、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沟通协调,出台相关办法,推进高资质高水平公共鉴定机构建设,着力构建公正、权威的公共司法鉴定服务体系。
您的提案对于我们进一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有很大的帮助和启示。感谢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