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社提出的关于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的衔接配合,对于方便困难群众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工作。2005年、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先后联合下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9年、2013年司法部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对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配合作出相关规定。
一是实行诉讼费用减免缓措施。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准许受援当事人司法救助请求的,依据《司法救助规定》,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是明确告知义务。对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是建立互免审查机制。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四是互相告知撤销或终止决定。实施法律援助的民事诉讼案件出现《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撤销司法救助的情形时,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均应当在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或撤销司法救助决定的当日函告对方,对方相应作出撤销决定或者终止决定。
五是提供办案支持。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应担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民事诉讼中实施法律援助,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免收或者减收。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将健全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机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积极推进。今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落实中央深化改革的分工方案和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对健全司法救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的一系列规定,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努力使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