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在不动产继承领域加强公证与登记衔接工作,共同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多年以来,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亲属关系核查和财产关系确权,向社会提供遗嘱、继承、赠与、提存等各类公证法律服务,为财产的依法有序传承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认了经公证的材料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肯定了公证文书在因继承、遗赠进行不动产登记程序中的作用,对于发挥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登记中的职能作用、保证登记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具有积极意义。
您提出的关于在不动产继承领域加强公证与登记衔接工作,共同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的建议富有建设性。实践证明,在不动产继承领域,公证机构以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客观中立的立场、法定的证明效力、完善的纠错赔偿机制等优势,帮助大量家庭解决了遗产继承问题,避免了遗产继承纠纷,促进了公民财产流转的安全和效率,成为人民群众实现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不动产继承公证有效降低了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管理风险,提高了管理效率,节约了公共资源。下一步,我们将与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一道,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此建议开展研究和论证,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继承领域公证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