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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一带一路”倡议下防控“走出去”企业法律风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司法部高度重视发挥律师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防控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一是制定了《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意见》(司发[2015]18号),鼓励支持律师为投资贸易合作、资金融通、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对外投资、工程承包、国际贸易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二是推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继续开展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着力培养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为“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三是指导全国律协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律师界的交流合作,签订交流合作协议,建立交流合作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和支持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通过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营等方式,推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律师界之间的务实合作,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自贸区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您的建议对我们做好“一带一路”战略中推动企业“走出去”的保障工作具有重要价值。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做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
感谢您对律师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