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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42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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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司法调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民调解作为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切实履行法定指导职责,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制度和保障能力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截止2015年底,全国已建立人民调解组织80万个,其中村(居)调委会67.5万个,乡镇(街道)调委会4.2万个,实现了全覆盖;人民调解员391万余人,其中专职调解员59.3万余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181万余人;2015年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33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2%,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如您所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人民调解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特别是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对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综治、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和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协调综治等部门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在综治(平安建设)考评中的比重。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联动,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各项保障政策。按照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健全完善“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水平。

  三是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选好配强人民调解员,结合村(居)两委选举和农村矛盾纠纷实际需要,积极吸收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士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优化人民调解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岗前培训、业务学习、工作交流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政策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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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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