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增加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途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促进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精准性、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文明程度。近年来,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高度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各项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执业环境不断改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是,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时,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救济途径不明确,救济效果不佳的问题。为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设置了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四个层次的救济机制,并明确规定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设置了重要保障。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作出重要部署,明确提出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文件的出台,为各部门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重要遵循。
关于您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处理律师投诉的部门的建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适用于辖区三级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处理律师投诉的具体办法,并在辖区三级法院网站上公开具体办法、受理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可以根据公开联系方式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确规定,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申诉、控告的审查办理,并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办结。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举报网站开设“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举报专区”,受理、审查、处理律师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控告和举报。控告检察部门对律师反映的情况,无论是否属实,一律予以书面答复。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督。
关于您提出的充分发挥已有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行业协会的作用的建议。去年8月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明确提出,要积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各地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和律师协会之间积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业务交流、专题研讨、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努力在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取得了积极成效。
您在议案中提出的这些意见建议务实中肯,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提供了重要参考。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建议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律师执业权利救济途径,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相关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真正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