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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24号提案答复的函(全文)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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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包括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在内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设。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政府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2014年财政部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要求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对购买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一些地方也存在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重视不够、财政投入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加强监督检查,更好地发挥广大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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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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