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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5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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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对司法确认后人民调解案件范围加以限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规定,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材料提交、不予受理情形、审查期限、审查方式、不予确认情形、确认文书、强制执行、案外人异议、费用、情况通报等内容。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三百五十三条至第三百六十条,对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三百五十七条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范围作出限定,除程序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及涉及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外,将实体上请求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身份关系有效、无效、解除和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情形也排除在受理案件范围之外。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对于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身份、住所等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要求。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了调解协议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自愿原则以及内容不明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公正审理,具有积极作用。

  在各地工作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各地司法确认工作发展不平衡、司法确认制度的司法纠错功能发挥不充分等,也存在您提到的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文件等证明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为此,司法部将进一步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今年6月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对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研,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促进司法确认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对调解内容涉及房屋等大额财产、共有财产的确认案件,特别是对涉及夫妻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企业财产、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等情形可能影响其他共有人或权利人利益的,严格审查标的物的产权情况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知悉情况和意思表示,在保护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平衡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与基层人民法院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选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等,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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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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