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司法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16年,司法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作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方面作出部署。指导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和行业积极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受理并依法调解知识产权纠纷。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意见》,建立了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8个行业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海市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各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在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园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浙江省宁波市、义乌市、海宁市立足本地需求,探索建立了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与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化解了大量知识产权纠纷,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专业人才缺乏,工作经费不足,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社会知晓度不高,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下一步,我部将立足自身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在矛盾纠纷集中、条件成熟的地区和行业,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扩大组织覆盖面。二是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专业队伍建设,积极吸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退休法官、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调解员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优势、特点和成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和经费支持,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增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