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80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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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收监罪犯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l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 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从法律层面要求民政部门对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履行兜底监护职责。《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 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规定了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的临时监护职责,同时对监护人委托其他监护人代为照料未成年人等委托监护事项作出规定。另外,《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要落实困境儿童的监护责任,并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问题作出规定:“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和督促各级民政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下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和保障工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指导各省、市、县依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为主题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专项行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专项督查,督促各地落实救助保护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将积极配合民政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落实好现有罪犯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有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罪犯的摸底排查、信息沟通等工作,在警力不足、无专项财政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坚持派出监狱干警赴有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罪犯家庭所在地进行排查、慰问、帮扶这一做法,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罪犯未成年子女面临的实际困难,预防其失学,防止其流浪街头。各地监狱继续通过“监狱补一点,民警、工人捐一点”等方式,开展“帮扶基金”“爱心基金”“援助基金”等形式的资金筹集活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捐资助学等。积极开展社会帮教工作,在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有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罪犯进行不同形式的帮教活动的同时,也推动、引导各方力量对罪犯未成年子女进行帮教、关爱活动。

  感谢您对监狱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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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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