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由第三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律师法》的修改完善问题,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已作出了明确要求,提出要“修改《律师法》,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根据这一部署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和《司法行政立法工作五年规划》,2016年2月,司法部启动了《律师法》修改工作。目前,已开展了《律师法》修改前期调研,多次召开工作座谈会,听取包括律师、专家学者在内的各方面意见建议,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您提出的修改《律师法》的有关建议,我们将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吸收。
一、关于律师的法律定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律师的职业定位几经变迁,从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到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2007年修订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增加“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容,律师在推动我国法治进步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都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我们将认真研究,对《律师法》第二条的有关表述作修改完善。
二、关于非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问题。《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管理的重要环节。建议中提出的实际上存在非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加强工作监管,切实加以解决。
三、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中央高度重视保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对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9月,“两院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也对包括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内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作了系统规定。孟建柱书记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总结上海、四川等地实行律师调查令等做法,加大对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保障力度。目前,我们正在研究推广律师调查令制度,但长远来看,必须从立法上加以解决。在《律师法》修改过程中,我们将认真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好的做法和政策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