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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0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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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对《律师法》进行修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律师法》的修改完善问题,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已作出了明确要求,提出要“修改《律师法》,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根据这一部署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和《司法行政立法工作五年规划》,2016年2月,司法部启动了《律师法》修改工作。目前,已开展了《律师法》修改前期调研,多次召开工作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您提出的修订《律师法》的建议,对于我们下一步的修改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作认真研究吸收。

  一、关于个人所的设立条件。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简称个人所)。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个人所7285家,占全国律师事务所总数的28%。从执业律师数量看,个人所执业律师的人数多为5-10人,不少个人所执业律师人数为1-2人;从个人所开设的地域看,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个人所开办不多。个人所具有管理成本低、决策权集中、运作效率高等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内部管理不够规范,风险抵御能力较弱,等等。《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规范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聘用律师规模和业务范围。对此我们在《律师法》修改工作中将认真研究。

  二、关于律师的法律定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律师的职业定位几经变迁,从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到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2007年修订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增加“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容,律师在推动我国法治进步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律师不是自由职业者,不是社会中介人员,也不是体制外的自由人。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都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我们将认真研究,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律师法》第二条的有关表述作修改完善。

  三、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问题。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都把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9月,“两院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系统规定了律师执业各项权利和救济机制。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建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确保律师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同时,司法部建立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律师协会建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总体上看,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正在进一步完善。在《律师法》修改过程中,我们将认真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好的做法和政策措施,研究吸收议案中提出的建立健全追责、惩戒制度等意见建议,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关于刑事辩护执业风险问题。正如您所指出的,这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的是律师伪证罪问题。对此,立法机关认为,辩护人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行为,既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也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声誉,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为避免实践中可能发生个别侦查机关以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为由,随意对辩护律师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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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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