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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根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近年来,我们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志愿服务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等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时,都征求了全国妇联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同时,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我们对拟出台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我们对其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内容都作了认真审查;在对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时,我们对其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内容都作了认真审查;在办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行政复议案件时,我们也坚决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关于在国家层面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全国妇联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尽快建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司 法 部
2018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 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