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尽快督促全国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法律法规早日出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言,将见义勇为立法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8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制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通知》(中发〔2018〕8号)要求,加快推进见义勇为立法工作,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和困难帮扶机制,完善医疗、抚养、赡养等保障措施,消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
经梳理,目前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均有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规定。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民法总则》第183条关于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第184条关于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39号),就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伤亡人员抚恤补助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中也规定了有关认定、奖励和保障制度。在地方立法层面,目前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规范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申报、调查、鉴定、评议、表彰、奖励、评残、评烈、抚恤等工作机制。
关于您提出的全国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法律法规早日出台的建议,我们考虑,从各地的立法情况来看,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主管机构不尽相同,多数是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少数是公安机关,还有个别是民政部门以及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此外,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不仅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与民政部门负责的评残、评烈工作密切相关,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抚恤、优待也是民政部门的一项具体工作。因此,出台全国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法律法规,需要就见义勇为的认定机制、管理体制、权益保障政策等重点问题作进一步研究、论证,我们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审议工作中予以统筹考虑。
司 法 部
2018年6月 日
责任编辑: 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