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88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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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公共交通立法促进公交优先发展的建议答复如下: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的特点和优势,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群众生活品质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快速发展,对公众出行、城市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引导作用。但是随着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城市人口大幅增长,城市公共交通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导致公交企业对财政资金的依赖,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城市,财政支持不足,影响了公交企业的发展。此外,由于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的压力不断加大,安全事故尚未杜绝。有必要通过立法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障、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交通运输部研究起草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议。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的研究修改。在审查修改过程中,我部认为城市公共交通立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深入研究。比如,在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地方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职能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职能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设定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如何在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兼顾不同地方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路径、运营模式方面的差异性,城市公共交通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目前,《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已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我部正在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新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等文件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抓紧送审稿审查修改工作,争取推动该条例早日出台。对于您提出的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等建议,我部将在审查修改工作中认真予以考虑。

对于您提出的“从法规上将城市公交驾驶员纳入特殊工种范围,降低城市公交驾驶员的退休年龄”的建议。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特殊工种的范围。同时,国家明确提出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不再新批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对于您提出的公交驾驶员劳动保护问题,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对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养老保险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等措施,保护公交车驾驶员的身体健康。

司 法 部

2018年6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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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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