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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604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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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们提出的《关于取消律师年检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律师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等规定, 2010年4月,我部和全国律协分别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上述办法、规则施行以来,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指导,促进律师事务所依法、规范管理,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尚不完善;有的地方考核流于形式,考核效果不好,等等。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不同于年检制度,不是年度执业许可,而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对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和律师执业活动开展的事中、事后监督措施,是对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状况和律师执业状况的一种考核评价机制。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不是对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依据。上述办法、规则列入律师事务所“不合格”、律师“不称职”情形的,都是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应予处罚、处分的情形,或者已经依据上述办法、规则给予了处罚、处分,体现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与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制度的有机衔接。

作为律师协会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律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在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之前早已实施会费收缴制度,不存在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才收取会费的问题。

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一是在《律师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总结经验,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细化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改进考核结果的运用。二是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依法依规开展年度考核工作,不断改进考核方式,增强考核实效,及时解决考核工作中存在的影响律师正常执业等问题。三是推进律师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改进和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试点推广带有电子应用功能的律师执业证书,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按照规定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同时也欢迎委员和广大律师对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凡在规定的标准之外借实施年度考核制度乱收费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律协会费的,我们将依法严肃查处。

感谢您们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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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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