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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796号(政治法律类173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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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国有林场条例> 的提案》收  

悉,现答复如下:                   

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高度重视包括国有林场在内的森林资源保护法治建设,制定了物权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资源产权保护、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监测和经营等法律制度。例如,在森林资源产权保护方面,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林地保护方面,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还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在森林资源监测和经营方面,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随着国有林场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林场在森林资源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经营管理等方面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有的是执法不够严格,有的是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为此,落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十分重要、十分必要。

鉴于森林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且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修改工作,建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面梳理国有林场改革中面临的问题,认真分析哪些是政策执行问题,哪些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问题,哪些是需要立法解决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解决的问题。对于需要立法解决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解决的,是在森林法修改时解决还是待森林法修改后单独制定《国有林场条例》。我部将积极支持和配合森林法修改工作和《国有林场条例》研究论证工作。

司 法 部

2018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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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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