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2015年底,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司法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118号),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明确了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至此,列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司法鉴定业务有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大类。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对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作出了进一步部署。
《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部切实发挥改革牵头单位和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与各相关单位协同配合,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不断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轨道。根据年度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2651家,鉴定人21809人,全年完成鉴定业务218万余件。
为了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规范管理,司法部不断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先后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形成了4部部门规章,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等组成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体系,并不断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管理、质量管理、监督管理等,规范执业活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2016年,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就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对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等作出规定。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司法厅(局)与人民法院都已建立衔接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等司法技术工作由司法技术部门统一办理。您提到的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加强司法技术工作的相关意见,将于近期出台。对您提出的一些审判执行部门把关不严、只要当事人申请就移送委托鉴定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司法技术部门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审批执行部门移送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对不属于“专门性问题”、不具备鉴定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不予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指导。司法部将进一步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并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衔接机制作用,共同规范对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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