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11-3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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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向区(县)放权赋能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区域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活力,赋予区(县)更多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向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

  市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明确监管责任和方式;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要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确保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要适时开展赋权事项运行效果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的建议。

  市属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要加强协调配合,按期完成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的培训、交接及公示等工作,确保相关业务无缝衔接、平稳过渡。各区(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要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及时发布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担负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

  附件:

  1.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区(县)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国家级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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