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不利于营商环境发展的、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违背安全生产要求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2部,修改政府规章6部;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6件,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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